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5-10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2020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 赎回结果暨 2025 年本息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暨赎回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21 日 ? 本息兑付日暨赎回资金兑付日:2025 年 11 月 24 日 ? 赎回价格:人民币 104.8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 (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由于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暨行使赎回权,将于 2025 年 期债券本金。为保证本次还本付息及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期)。 务和次级债务之后;除非发行人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 的本金。 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 5 年), 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延长 1 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而投资者无权要求发行人赎回本期债券。 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续期选择权行使或全额兑付公告。 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 6 个计息年度起,每 5 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前 5 个计息 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 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的市场情况确定。 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 6 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 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在第 6 个计息年度至第 10 个计息年度 内保持不变。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5 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 期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此后每 5 年重置 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确定。 票面利率公式为: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BPs。 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 日不可得,票面利率将采用票面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上 300 个基点确定。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首个票面利率重置 日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人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本期债券。 如在前述赎回权条款规定的时间,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则于赎回日前 20 个 交易日,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提前赎回公 告》,并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代理完成赎回工作。 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 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 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 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递 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 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 红;(2)减少注册资本。 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普通股股东 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财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会〔2017〕7 号)、 (财会〔2017〕14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号)、 (“第 37 号准 则应用指南”)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 号),发行人 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满足特定条件时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应用的改变 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 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 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 件: 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应用变更后的首个付息 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 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应用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赎回 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7〕14 号)和《关 于印发 的通知》 (财会〔2019〕2 号),发行人将 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 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 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合提前赎回条件; 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 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 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1)起息日:2020 年 11 月 24 日。 (2)付息日:若未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每年的 11 月 24 日为上一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不另计利息)。若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付息日以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为准。 (3)兑付日: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 5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4)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 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 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5)发行对象和向发行人股东配售安排: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 资者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不向发行人股东优先配售。 期支付利息权,每年的 11 月 24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若行使递延支 付利息权,付息日以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 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 5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及赎回的有关情况 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 48.00 元(含税)。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日、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国务院常务 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联系人:田峰 联系电话:010-80926036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海通大厦 联系人:史韵恒 联系电话:010-83939168 传真:010-6616260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人:常文凯 联系电话:021-68606179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